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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违法牟利 罚你没商量

2022年03月09日14: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疫情期间,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哄抬价格,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布虚假广告……不但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01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将被吊销执照

  新冠疫情本来就让人忧心,更让人担忧的是不少无良商人竟然借机生产、销售假冒医用口罩、三无医用器材。

  日前,北京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疫犯罪案件,其中就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

  2020年1月21日至23日,焦某某从河南省某地购得300万只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假冒“飘安”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某药店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其所售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被告人焦某某等7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且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院依法判处永某堂等公司人民币1.8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焦某某、孙某某等7人9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千元至45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将责令伪造或冒用主体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遭遇”假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如果发现卖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

  02

  发布虚“情““假”“疫”广告 有商家被罚百万

  “本元草方抗新冠病毒”、金莲花口服液抗病毒、“天刺海参抗病毒”……近期,有些商家利用人们期望疫情尽快结束、特效药尽快问世的心里,发布虚假广告,大发“疫情财”。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注意到,河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抗新型冠形病毒”“产品杀灭体内有害菌群,对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样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依法罚款100万元。

  1月25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盘锦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经查,海报上宣传的内容与金莲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律师指出,除了行政处罚,我国刑法还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触犯虚假广告罪。所以,广大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应广告经营者应避免虚假宣传,切忌因一时之利触犯法律。

  03

  哄抬价格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疫情隔离期间企业及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物资可能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尤其是防疫物资更是成为市场中的“抢手货”,而一些不法商家却趁机制假售价非法牟利。

  根据最高检通报的案例,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负责人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其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其中,将口罩价格由进价12元提价至128元,将84消毒液的售价由2元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超过100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违法典型案例,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副食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30元/桶购进某品牌84消毒液(20L),以550元/桶销售。该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6日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非法经营罪。

  律师建议,企业应关注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产品价格的管控政策,综合成本及合适利润率确定价格,避免因价格过高而承担行政、刑事处罚。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律师表示,“面对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及防护物资供不应求的局面,广大企业在扩大生产、提高销量的同时,应更加注意把控产品质量,生产、销售合格产品,不哄抬价格,诚实守信,合规经营,避免相应的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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