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4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经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关系,与其家人长期在意大利经商。2月下旬以来,廖某君、廖某海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如实填写我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3月6日,北京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该案中,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此项罪名是如何规定的?廖某君等人的行为为何涉嫌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该罪,量刑几何?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外,“两高两部”于2月10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廖某君姐弟涉嫌的为何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
“两高两部”在2月10日发布的《意见》中规定,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形:
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在于“已经确诊”。本案中,廖某君姐弟虽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但在登机前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此外,廖某君姐弟登机前亦未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具有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出现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因此,廖某君姐弟的行为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廖某君姐弟发热、干咳等症状,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认定为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即廖某君姐弟在明知自己可能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的情况下,通过吃退烧药的方式,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造成同机多人传染的危险,该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
本案中,廖某君姐弟登机前吃退烧药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未如实报告,没有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
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意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廖某君姐弟在已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仍通过吃退烧药的方式登机,以及在被确诊为疑似病人的情况下,通过吃退烧药的方式登机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至其他人的,则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疫情期间,还有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律师:
行为人如故意将含有新冠肺炎病毒的物质涂抹在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私人住宅或车门把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切勿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上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否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还有,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