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XX,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4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法律援助机构河源市法律援助处。
指定辩护人毛显辉,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粤16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钟XX,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钟XX(驾龄18年,其中泥头车驾龄3年,大货车驾龄10年)驾驶赣C重型栅式货车运载树苗(净重12.67吨)从广东省揭阳市红阳镇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方向行驶,并从揭阳市普宁市赤岗高速入口进入高速。当晚21时度,被告人钟XX驾驶货车来到梅河高速龙川服务区上厕所,经自行检查后发现货车第四轴的左轮毂和第三轴右轮毂发烫,便不敢继续行驶。经询问龙川服务区保洁员叶某,钟XX得知服务区内没有修理师傅,需要的话要从外面请,其觉得太麻烦便没有叫修理师傅,而是选择打电话给其老家的修车师傅丘某询问如何处理。后被告人钟XX在修车师傅丘某的指点下,多次自行对刹车进行调试并拔掉该车第四轴左后轮刹车横销,但上车驾驶试验感觉车子行走还是很吃力,需要加大油门,于是被告人钟XX留在服务区继续等待。在服务区停留了2小时后,被告人钟XX用手摸轮毂发现不怎么烫了,便决定驾车继续前往韶关,起步时发现还是老样子,需要加大油门才能起步。
当晚23时30分许,在车辆拖刹及车轮抱死故障未排除的情况下,被告人钟XX就驾车驶入梅河高速。23时45分许,在距离梅河高速龙川西出口约500米处时,被告人钟XX发现货车仪表盘气刹灯已经亮了,显示气压不够,踩了几脚,脚刹刹车已经失效,拉手刹也刹不住,想通过减档来降速也无法将档位推向低档位,慌乱中挂着7档驶向高速公路往龙川西出口滑行(下坡路)。因被告人钟XX觉得撞坏高速匝道护栏赔偿款比较高,又想保护自己的车不被损坏,于是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避险措施的情况下,按着喇叭进入龙川西收费站,从龙川西收费站ETC出口冲出,撞断该收费站栏杆后继续向前行驶,在龙川县X159线5KM+750M处(梅河高速龙川西出入口),与由西向东(从龙川县佗城镇往老隆镇方向)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粤P小轿车(搭载被害人冯某、黄某乙、吴某乙)发生碰撞,并将小轿车往前(大货车的行驶方向)推移几十米,挤压到对面山体,导致被害人黄某甲、冯某、黄某乙、吴某乙四人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毁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XX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甲系被钝力作用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死者冯某系被钝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黄某乙、吴某乙系被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粤P号小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58km/h;赣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69km/h-72km/h;粤P小车事发时制动功能有效,事发时具有行驶功能;赣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一轴轮左轮、第二轴左右轮制动蹄摩擦片与制动鼓间隙过大,第三轴右轮制动摩擦片薄,第三轴左轮、第四轴左右轮制动摩擦片缺损均会造成该车制动性能下降;第三轴左侧制动分配阀存在漏气现象会影响整车制动气压不足;因此,高速行驶的赣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树苗由梅河高速持续下坡进入龙川西收费站出口匝道时整车制动性能失效。
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XX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甲、冯某、黄某乙、吴某乙四人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险单、运输合约、情况说明及过磅单、户口簿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查询证明、证人李某、陈某、古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叶某、丘某的证言、警情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龙公(司)鉴(尸)字【2018】59号、60号、61号、62号鉴定书、广东河安司鉴【2018】醇鉴字第103号、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河安司鉴所【2018】痕鉴意见字第199号、第200号、第201号、第202号、第203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钟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XX在明知自己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存在车轮抱死及拖刹故障的情况下,罔顾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在发现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的情况下,在有条件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防止更为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为了避免赔偿匝道护栏维修费用或造成自己的货车损坏,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放任重大伤亡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2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钟XX是间接故意犯罪,而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钟XX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钟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钟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上诉人在服务区对车辆检测时,仅发现车轮有拖刹、抱死故障,并不存在刹车失灵的故障,因此,上诉人对涉案车辆的刹车失灵并不知情,而且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高速行驶的涉案车辆持续下坡进入高速收费站出口闸道致车辆制动性能失效,与上诉人自行修理车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上诉人发现刹车失灵后,首先想的是尽可能在不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前提下自保,然后上诉人选择了没有车辆和人员的ETC出口将车辆驶出,最终不幸撞到了被害人的车辆。事发后上诉人也第一时间催促交警到场,对伤亡人员全力拯救。因此,上诉人主观上并不希望、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属于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XX明知自己驾驶的重型货车存在车轮抱死及拖刹故障的问题,仍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在发现车辆刹车失灵、车辆失控时,其没有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防止更为严重后果发生,而是罔顾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放任重大伤亡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二车毁损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上诉人钟XX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钟XX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钟XX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李某、陈某、古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叶某、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和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明知搭载重达12吨货物的车辆存在脱刹故障,仍驾驶该车辆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在发现车辆刹车失灵后,其没有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如将车往高速路边闸道护栏擦停或者将车撞击路边松软山坡等),而是一直驾驶车辆驶入高速收费站,冲出收费出口后与被害人驾驶的两辆车辆相撞,最终导致四人死亡、二车毁损的重大事故。
从上诉人钟XX的上述行为分析,上诉人钟XX作为一名有18年驾龄的老司机,明知车辆有故障仍强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在发现车辆刹车失灵后,其非但没有采取任何紧急避险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而是继续驾驶车辆驶入高速收费站,上诉人钟XX理应意识到高速出口会有行人或车辆经过,但其却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仍强行驾驶车辆冲出高速收费出口,并撞向被害人的车辆,最终导致四人死亡、二车损毁的重大事故发生。上诉人主观上属于听之任之、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四人死亡、二车损毁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据此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钟XX及其辩护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