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披露:260余套大棚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2亩多!】
刘某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
截至2016年9月28日,其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
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律师解析:限期拆除+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极其严重】
本案中刘某的大规模“改造”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42条对此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占用耕地建造大棚房并对外出租的行为已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标准,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其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排序第一的案件予以发布,各媒体也将此案作为了报道的重点,可见司法机关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和高压打击的明确态势。**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更要坚持“有所不为,有所必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以牟取私利的侥幸心理,切实将国家法律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目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