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荣县检察院依法从快办理一起医药公司销售人员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周某、罗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月25日,被告人周某作为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利用市场急需口罩的情况,通过微信向他人以每只0.9元的价格购买了5万只假冒某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并通过被告人罗某甲(医药公司业务员)和罗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将该批口罩以每只1.8元或2元的价格销售给荣县等地的药房,销售金额达9.6万元,非法获利4.2万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罗某甲介绍并销售的金额达6万元。经检验,该批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1月31日,荣县公安局对该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对周某、罗某甲取保候审。荣县检察院接到案件通报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并通过“云视讯”会议、电话沟通的方式,听取案件介绍、了解证据材料,并提出加强犯罪主观故意证据收集,加快伪劣口罩抽样送检和查清销售伪劣口罩上家并依法予以打击等侦查建议。
2月19日,荣县公安局将该案向荣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20日,该院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罗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不足,且根据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荣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4日,荣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罗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荣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其系妨害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认定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2月25日,荣县法院以远程庭审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