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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沦为诈骗“工具人”?心动变“刑”动……

2022年03月10日10: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回顾

  刘超(化名)是一家医院的药剂师,工作不忙且收入稳定,但平时喜欢打游戏,花销比较大。

  刘超有一帮朋友,他们大多没有收入来源,可是平时一起玩的时候花钱却大手大脚,刘超一问才知道他们在收购别人的银行卡,卖给上家后赚取差价,收益可观。

  刘超很好奇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有什么用呢?朋友解释道这些收来的银行卡会被送到境外用于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朋友们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仅仅是提供了银行卡,没什么问题。

  后来由于刘超懂电脑,朋友们就建议让他加入进来,帮着收卡、验卡。所谓验卡就是输入网银U盾密码,如果成功代表该卡可以使用,只有验证成功的银行卡才会被上家收走并支付卖卡费用,朋友们按照验卡和收卡的张数给刘超好处费。

  刘超一想既不耽误工作又能挣外快,于是爽快地答应了。期间,共计帮助验卡30余张,盈利上千元。

  判决结果

  没过多久,这些银行卡因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而案发,警方通过卖卡人的指认锁定了刘超这一收卡团伙,最终该团伙五人均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刑罚。

  刘超因在团伙中发挥了收卡、验卡的重要作用,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犯,被平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因受到刑事处罚,刘超被原单位开除,好好的工作也丢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检察官提醒

  倒卖银行卡作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形式之一,数量累计5张以上的就会涉嫌犯罪,切不可因为成本低、挣钱快就忽略了该行为的违法属性。如果刘超不仅帮助收卡、验卡,同时还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那就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众所周知,办理银行卡均需实名制,同时要签署相关协议和保证。这既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保护。因此,银行卡均不能随意出借、出租、出售,切不可为了“挣钱”就随意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作为诈骗、赌博、洗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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