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疫情也在进一步的发展中,除了应对疫情之外还需要对疫情背后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随着这次的疫情,有的商家利用这次的疫情故意哄抬物价,也有的人对这次的疫情进行传谣,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恐慌。这些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下面为您介绍疫情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疫情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此刻,各个部门的行动已经相继展开,各项防控措施正全面落实中,防控疫情的相关知识正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向全社会普及。新闻里每一个数字的背后,凝聚着亿万人的目光。
这场硬仗中,奋战在一线的,除了有医护工作者,还有无数负责疾病防控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隐藏着哪些刑事风险?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如果违反以上行为,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属于《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还会加重处罚。
二、风险二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具有防病、抗病效用,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滋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
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条警戒线,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特效药”,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 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283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的不法商贩兜售黑心“口罩”,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 。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次氯酸钠)溶液,兑水后谎称“84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
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这次的疫情不仅设计到上文所提到的两种法律风险,还有造谣惑众类犯罪以及传播传染源类犯罪等风险。一定要在疫情面前做好防御,也不做违法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