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一般情况下应当从宽,并不必然从宽。
所谓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需注意的是,对承认主要犯罪事实、部分否或者对定性辩均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只供述部分,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可以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即就是坦白从轻处罚的规定。
所谓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体表现为: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愿意接受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的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重点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赔、赔礼道歉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1、可以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等法律帮助。
2、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同时,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构成何罪??在当事人的行为构罪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如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不构罪且应当做无罪辩护时,应当劝说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
或许会有人说,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你律师还坚持无罪辩护,会不会有点尴尬??但,现实的问题是刑案无小案,关乎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这是尴尬的问题吗??当事人认罪就意味着当事人有罪吗??
有的时候,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同时,律师依然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为了防止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笔者往往在写辩护词时就会写这么一段话:
被告人认罪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表示尊重,但辩护人是基于事实、基于证据、基于法律,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辩护权利…当然,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仅为笔者拙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