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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年03月10日11:3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这几天,陆续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该通知中也提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前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适用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先从刑法的规定说起。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规定外加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是现在各地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细究起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本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个类罪名

  放火、决水、爆炸等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这些行为的特征及其危险性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刑法已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兜底”规定,这个规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经常会让人们面临一些事先难以预料、无法准确命名的危险,而法律则具有稳定性,稳定的刑法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就必须保留一些概括性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概括性的罪名。将概括性罪名适用到具体个案,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解释,正确解释“其他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是依法适用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关键。

  “其他危险方法”置于放火、决水、爆炸等4种方法之后,与这4种方法形成并列关系,据此,其他危险方法不管具体体现为哪种方法,都要求其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4种方法相当。

  怎么才算“相当”,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算法。

  “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使之处于危险之中。生命的丧失、对健康的损害、财产的损失是容易计算的,难以量化的是危险,同样的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对危险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人对危险的体验也是不同的,这就是适用刑法第114条的难点所在。

  为说明问题,不妨回忆一下肖永灵案

  2001年10月,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白色粉末)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

  当时国外已有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死亡的事例发生。法院审理认为,肖永灵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危害社会稳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原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惩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判决肖永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肖永灵的行为只是一种恶作剧,他投寄的邮件夹带的不是炭疽杆菌,只是一种普通的白色粉末,不会对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只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会给人造成恐惧。肖永灵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等显然无法相提并论。肖永灵行为造成的心理恐惧也不能看作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如果偏要把这种情况视作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那么肖永灵的犯罪就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但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是刑法第114条,是以危险犯来判的。法院对“其他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理解显然与学界普遍的理解不同。

  我国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就意味着对法律的理解应体现社会共识。而肖永灵案则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分歧,司法机关如果不考虑社会的理解,就有可能曲解法律的精神。而现在的社会情况与肖永灵案发生时或多或少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方说,一个新冠肺炎患者隔着两米距离与人群相伴一段路程,这是不是很危险,各人的感觉是大不相同的。

  在适用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时还应考虑刑法的机能。刑法的基本机能包括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和保障当事人权利两个方面,法律的公平要求两者之间保持平衡。为此,必须兼顾当事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刑法是冷冰冰的,但对刑法的适用应该有些温度。

  如果简单地看问题,一个疑似或者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只要他不按照要求隔离观察或者治疗,而去坐公共汽车或者走到人群中活动,似乎就符合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但如果细致地看问题,就该考虑当事人内心的想法,他的诉求是什么、是否合理,社会有没有可能采取措施让他不必坐公共汽车或者到人群中去就能实现他的诉求?一个危害结果发生后,往往是由坏人的行为和懒人的不作为共同造成的,但我们习惯于将其归因于坏人,让坏人承担很重的责任,却往往不太追究懒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的适用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定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当事人的污名化,需要慎重对待。刑罚要讲究效益,能不用的尽量不用。

  非典和新冠肺炎等疫情往往是突发的,需要迅速应对,这种效率要求是针对行政执法提出的,建议多考虑对当事人采取治安处罚等行政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才考虑刑事措施。考虑到突发疫情条件下,各方面对“其他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有不同的理解,建议案件到审判环节后,增加一道特别的听证程序,让律师、专家和社会公众等代表参与表达意见,以确保判决能体现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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