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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拿疫情造谣? 利用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最高判刑15年

2022年03月10日11:4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导读

目前新型肺炎的疫情还在发酵中。严峻的疫情面前,恐慌情绪不断蔓延,而网络上流传言论非常的多,但无论何时,一旦任性造谣,终究“法眼”难逃!

  谣言一:造谣解放军传播病毒被拘

  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网民孙某在微信群内传播不实言论,称“此次疫情系解放军传播病毒导致”。 孙某因散布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属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谣言二:造谣武汉人因被举报杀人 山西网民已被拘留

  1月26日,山西忻州网民肖某在多个本地微信群中发布一段视频并配文称“武汉人回四川老家,被老家人举报了,他就把举报人给杀了”的谣言。

  1月27日,四川德阳市警方发布了警情通报,视频中的一幕与武汉、疫情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案件起因是感情纠纷,而且受伤者也无生命危险。肖某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山西忻州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肖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谣言三:“兰州封城”造谣者被治安拘留

  1月26日,网上流传一则“兰州自1月26日0时起出租车停运、所有高速公路封锁、中川机场所有航班取消、全面封城”的信息。 经兰州市公安局核查,系李某栋在酒后编造了“兰州市封城通知”等谣言,并发布在其家族群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不仅兰州此例,造谣“青岛”“清远”封城的造谣者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谣言四:造谣所有超市停业 被拘留10日

  1月28日,江苏启东当地朋友圈中流传着一则“紧急通知”,称“为了冠状病毒不再扩散,相关大型商超将于1月29号全部停止营业”,引发当地居民恐慌,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据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微博1月29日消息,启东公安局对网传消息高度重视,快速将散布此谣言的违法行为人施某抓获,并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谣言五:四川纳溪一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逃跑?造谣者已被捕

  1月25日,四川纳溪区网民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谣言信息称:“纳溪一例疑似患者已经确认,但逃跑了。”经与四川纳溪区相关部门核实,该消息为谣言。

  唐某因散布谣言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谣言六:还在传嚼大蒜可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谣者已被拘

  近日,网民曹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嚼大蒜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据石家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网传视频为曹某某道听途说相关信息后添油加醋制作而成,当地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谣言七: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武汉?警方:已刑拘

  2月3日晚上,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 该消息很快在网上网下传播,有市民开始在超市大量购物。 武昌警方迅速开展调查,查明系李某(男,38岁)在网上发布该消息,并于4日将李某抓获。其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目前,李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对此,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造谣疫情该当何责?**·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 最高判刑15年**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利用疫情扰乱公共秩序 最高判刑15年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造谣情节较轻 视情况教育、罚款或行政拘留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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