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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过激行为的刑事法律认定

2022年03月10日11: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全国各地迎来了返程返岗的春运高峰,疫情也随之进入扩散期,防控工作发展到更加复杂阶段,下列行为是否违法,值得关注。

  

  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

  2月2日某视频在微信里被转发:某小区电梯间里,一位女士正在向电梯专用按键纸吐口水,然后再次塞回盒中! 吐口水是平时常见的事儿,平时在马路上吐口水,估计都不会有谁看一眼,但是非常时期,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可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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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可能存在主观上具有传播病原体非法目的

  据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解读》可知,新冠病毒“经呼吸道飞沫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亦可通过接触传播”。随着媒体的大力的宣传,“口水”可以传播新冠病毒是家喻户晓的事实(近日还发现粪便中有新冠病毒)。而新冠病毒会导致罹患肺炎,导致传染他人,直至死亡在当前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据此,一般人应当具有对新冠病毒性携带者吐口水行为及危害后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故意吐口水,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可以认为其具有“传播病原体”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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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可能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各地方行政法规对随地吐痰行为其实早有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随地吐痰的可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随地吐痰可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各地方行政法规对随地吐痰行为其实早有规定,但是平时一般不执法监管,导致这些条款成为“僵化条文”,是激活这些法律规定的时候了。

  (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吐口水的行为,可能导致疫情不断扩张,影响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情节严重的,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能成立下列犯罪行为:

  1、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防控新冠肺炎行为已经属于刑法约束的行为**,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戴口罩强行进商场

  12020年2月1日,一女子在进入某商场时因未佩戴口罩而遭到阻拦。遇阻后,该女子情绪激动,采取强闯、谩骂与踢打等方式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并引起了在场众多群众的围观。冲突现场视频上网后,随即引发网友热烈讨论,形成舆情事件,现该女子已受到公安局依法传唤。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情况下,该女子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商场的行为,经商场人员劝阻后仍拒不佩戴口罩,目前已受到行政拘留8日处罚。防疫期间,商场拒绝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商场是否合法?未佩戴口罩人员强行进入商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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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期间,商场是否有权拒绝未佩戴口罩人员进入商场?

  (一)商场是否负有卫生管理责任,并以此享有对商场进行卫生管理的权力?

  首先,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场属于负有卫生管理责任的公共场所。其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其所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有进行卫生管理的责任。该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负责建立卫生责任制度;第二是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因此,商场负有卫生管理责任并有权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管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商场是否有权拒绝未佩戴口罩的相关人员进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场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障在商场进行购物的相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商场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强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可能导致传染病交叉感染的风险产生。其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商场作为负有卫生管理责任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有责任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同时,参考国务院《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意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针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该指南建议相关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而针对在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该指南建议佩戴医用口罩。

  综上,在防疫期间,为了保障商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商场有权拒绝未佩戴口罩的相关人员进场,对潜在传染风险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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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的人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防疫期间,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并与商场工作人员冲突,扰乱商场秩序或在商场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商场要求,执意进入商场过程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新冠病毒携带者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要求,执意进入商场的,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不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并与商场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造成多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人阻碍其执行职务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因此,如果是执行卫生检疫的人员要求戴口罩请一定不要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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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宠物

  近期,部分媒体在微博发布“宠物也会感染新型肺炎!”的文章,引起人们恐慌,悲剧也因此发生,第二天就有猫猫狗狗被人遗弃,有些宠物还被人从楼上残忍扔了下去;更有甚者,将他人的宠物在宠物主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随意处置;这些遗弃(处置)行为是否违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解答如下:

  宠物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物”,遗弃自己的物在民事上不构成违法,目前,也未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刑事监管措施认定遗弃自己的宠物违法,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在遗弃期间,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对邻居街坊饲养的宠物等造成伤害,则属于损害他人财物,轻则会被追究民事赔偿,重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宠物价值超过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

  世卫组织称无证据显示宠物会感染,相关报道也对此进行辟谣,每个宠物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是我们的伙伴,希望大家不要听信谣言,在此非常时期照顾好他们,一起度过难关。

  

  聚会聚餐

  自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止病毒交叉传染,纷纷发文禁止聚餐、聚会等一系列群体性活动,在绝大多数地区都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比如防治措施推行落实广受好评的河南省、云南省等。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非必要的聚会、宴席等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但令人担忧的是,有不少地区还存在疫情防治期间组织聚餐、聚会的情况。禁止聚餐、聚会属于传染病防治期间各地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在疫情防治期间组织聚餐、聚会,不仅不利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也是对传染病防治期间紧急措施的妨碍,根据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疫情防治期间妨碍紧急措施执行的行为将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而受到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疫情防治期间聚会,轻则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直至免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丢人又破财;如若已经出现疑似病情却刻意隐瞒行程、病情或拒不执行各地政府的防治工作要求(如登记备案、居家隔离等),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或者自己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绝治疗、隔离,主动参与聚会、接触周边人群,可能将涉嫌犯罪。

  复工上班了,提醒一下大家,千万不要“放飞自我”,对聚餐、聚会说不,不仅是对个人负责的表现,更是对社会、国家负责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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