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中国人民的心,各行各业的人们纷纷以自己的方式为战胜疫情贡献力量。
然而此时,关于疫情的各种不实“小道消息”也通过网络不胫而走:钟南山院士感染新冠病毒、为控制疫情北京即将封城、因物资短缺武汉协和医院医护人员带自制口罩穿垃圾袋改制的防护服……这些不实消息后均被官方辟谣。
在举国同心抗击疫情的危急时刻散播谣言,制造不必要的恐慌,不仅不利于疫情防控,还很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编造、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警情等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种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至少需要承担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果,达到严重后果的则很可能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处在酒后状态下或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
在本次疫情期间,一男子周某散布谣言称湖南长沙县泉塘街道某小区有4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该虚假信息在多个微信群内传播。经核实,该小区仅有一例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并已隔离治疗,且其密切接触者也均已被严格隔离。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周某被该县公安局依法施以行政拘留处罚。
在此次疫情中,多地政府、公检法等机关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近日黑龙江省高院制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中即明确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可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特殊时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行为必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抗击疫情,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网络环境,需要每一个你我他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