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对拓展案件的影响
(一)洽谈难
刑事辩护对亲历性要求很高,委托人与刑辩律师在委托前大多是素未谋面,所以律师一般会邀约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面谈,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协商律师费用等,最终签约,并着手辩护。而疫情的传播,使委托人到律所面谈不切合实际,以笔者供职的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举例,原则上不允许在疫情传播期间在办公室面谈,目的非常明确,切断一切传染的可能性,既是对委托人负责,也是对律师及律所同事负责。怎么解决该问题呢?笔者建议,居家办公的律师同仁,在家中开辟“第二办公室”,以视频洽谈的方式,如可以着正装,通过摄像头,与委托人网络洽谈,方便委托人的同时,保障双方的安全。
(二)签约难刑事辩护对亲历性要求很高,委托人与刑辩律师在委托前大多是素未谋面,所以律师一般会邀约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面谈,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协商律师费用等,最终签约,并着手辩护。而疫情的传播,使委托人到律所面谈不切合实际,以笔者供职的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举例,原则上不允许在疫情传播期间在办公室面谈,目的非常明确,切断一切传染的可能性,既是对委托人负责,也是对律师及律所同事负责。怎么解决该问题呢?笔者建议,居家办公的律师同仁,在家中开辟“第二办公室”,以视频洽谈的方式,如可以着正装,通过摄像头,与委托人网络洽谈,方便委托人的同时,保障双方的安全。
洽谈完成后,基于律师是得到授权方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质,一般会在律所洽谈室在律师助理的协助下,由委托人亲笔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刑事风险告知书、谈话笔录等委托手续。而受疫情影响,签约成为难题。怎么解决呢?笔者建议,远程签约,可以先将相关委托手续的电子版发送给委托人,请委托人逐条确认无误后,进行远程签约,为防止代理风险,建议由委托人视频签约,并邮寄给刑辩律师,尽量减少委托人外出的可能,宁愿刑辩律师多跑路,不让委托人担一点风险。
(三)缴费难
刑事案件委托,一般要求签约后即时付清律师费,而委托人不能到达律所,只能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付费,鉴于各大平台的转账限制,对一些收费较高的案件,可能无法签约、付费同时,甚至同日完成。笔者建议,刑辩律师将律所的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及律所账号,转账注意事项等编辑成文字,以提醒委托人便捷付费。对一些收费很高的案件,转账又受限,可以灵活的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不影响辩护工作开展的情况下,促使委托人分期付款。
(四)开展工作难
开展工作难,主要指因为前期洽谈、签约、付费方式的调整,使得效率降低,以王亚林刑辩团队举例,合肥地区刑事案件,我们基本做到当天洽谈,当天委托,当天会见,当天开展工作,安徽省内异地,基本做到当天洽谈,当天委托,次日安排会见,至迟本周会见或开展相关工作,而前期手续办理的缓慢,必然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需要各位与笔者一起创新思维,一起努力克服。
二,疫情对在办案件的影响
(一)会见难
会见难,是刑事辩护第一难,今年是扫黑除恶收官年,春节前合肥看守所的会见,律师早晨5点开始户外排队。现在受疫情的影响,排队会见的盛况不再。但是全国范围内,多地看守所明确表示,在疫情期间暂停律师会见,如武汉市、郑州市等地。而安徽省,部分地区看守所暂停会见,如淮南市、亳州市蒙城县等地;部分地区看守所严格要求会见条件,如要求律师出具三甲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及值班领导同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的环境下,律师去医院开具体检证明,确实风险很高。以前我们称会见,是忍的了饿,耐的了冻,守的了寂寞,现在是需要冒着生命危险。怎么解决呢?笔者建议,在会见之前先联系看守所,根据该看守所相关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再去会见,对确实暂停会见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待放开会见后第一时间会见。
(二)阅卷难
最高检针对疫情,出台相关意见,明确指出建议异地阅卷。但刑辩律师都知道,刑事卷宗少则十几本,多则几十本,上百本,现在检察机关为方便律师阅卷,一般提供电子卷宗,但是检察机关有个内部规定,为防止刑事案卷泄密,原则上不使用外网,即检察官使用的是检察系统的内网,异地阅卷很难通过外网邮箱传递等方式实现。怎么解决呢?笔者建议,首先电话联系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根据笔者亲身经验,现阶段,检察院案管办值班电话比较好打,接待热情(检察官也不想和律师多见面),表明身份,邮寄委托手续,请检察官邮寄电子卷宗光盘,可选择到付,律师主动承担邮寄费用。
(三)沟通难
刑事辩护七小项,洽谈、会见、阅卷、质证、发问、辩论、沟通。其中,沟通贯穿于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包括和委托人、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沟通,也包括和警官、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一般,笔者为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乐于和公检法当面沟通。好处在于,从心里学层面上说,面谈可以增进人与人的信任和了解。面谈还可以适时调整,辩护人需要有临场变换的能力。以审查起诉阶段举例,给检察官提交十几页的辩护意见,和当面沟通辩护重点内容,后者接受的可能性更大,而在沟通的过程中,因为控方的天然心理优势,检察官会不自觉的会说出一些案件的重点,给辩护人打开思路,使进一步的辩护有的放矢。怎么解决呢?笔者建议先电话联系,在通话之前做好预案,针对检察官可能关注的问题,简洁明了的阐明辩护观点,必要时可申请视频通话,通话时说明会随后邮寄书面观点,并及时邮寄。
(四)开庭难
最高院针对疫情,出台相关意见,明确除公告开庭的案件之外,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笔者预判,2020年2月内除特殊案件外,法院基本不会组织开庭,局部地区可能会尝试视频开庭,如在看守所设置视频传输设备,在不提押被告人的情况下,组织开庭,并会限制旁听,鼓励通过庭审直播平台旁听开庭。而在3月中下旬,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法院可能会集中开庭,建议刑辩律师调整好工作安排,以应对疫情过后的频繁开庭。对于二审案件而言,除法律规定必须开庭的案件,如笔者在办的一起故意杀人二审案件(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一律书面审理。针对二审审理方式的改变,要求辩护人高效阅卷,及时邮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