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袭,医护人员冲在第一线。医护人员不是金刚之躯,也是普通人,他们感染病毒患病机会远远高于普通人。
近日媒体报道的几则新闻,着实让人痛心,让医护人员寒心:
武汉某医院,一患者向护士索要口罩、温度计想带回家,被拒绝后追打护士。
某发热门诊,一病人得知CT结果显示是“病毒性肺炎”,便脱下口罩向医生猛咳。
某医院门诊,一患者排队等得不耐烦,冲上前,摘下医生的口罩,朝医生脸上吐唾沫,叫嚷“你不让我活,那就让我们一起死”。
某医院,有一患者被确诊病毒性肺炎,他撕扯医生的防护服,大叫“凭什么你可以穿着防护服?要死一起死”。
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从行为看,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也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我们分别介绍这两个罪名。
武汉肺炎:病人扯开医生口罩吐口水,叫嚣"一起死"
寻衅滋事罪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个常发、多发罪名,人们对其并不陌生。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
前述患者的行为,比较符合刑法第293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医院属于公共场所,秩序是保障医疗服务顺利进行的前提。“起哄闹事”,一般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前述行为人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唾沫”或“撕扯防护服”的行为,发泄内心不满,属于“起哄闹事”。其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能工作,还影响其他就医者接受诊治,破坏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因此,这些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前述行为发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则从重处罚。对此,两高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非典期间曾发生一案件,张某某购买食品不付货款,售货员要其付款,他拿出一张假币被识破,他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并持水果刀威胁售货员,拒不交付货款。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故意伤害罪
前述行为,如果造成了医生感染患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后果,那么行为人还有可能涉嫌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对于行为人“追打”护士的行为,如果造成护士身体受损并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其他几个行为人系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他们对病毒传染性及后果有基本认知,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向医生施以暴力,但是,行为人“撕扯”医生防护服,让医生暴露在污染环境极易被感染,行为人向医生脸上“猛咳”、“吐唾沫”,将含有病毒的唾液飞沫直接传给医生,增加了医生感染机会。因行为人的“撕扯防护服”、“猛咳”或“吐唾沫”行为,致医生感染病毒继而引发肺炎等疾病,造成身体健康受损,如果医生身体受损达到一定程度(轻伤以上),那么,这些人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这里,导致被害人患传染病损害身体健康,应该评价为故意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而对于疾病损害后果,同样可以进行伤情鉴定。**
通常,人们认为伤害只包括物理性致伤或化学性致伤,比如刀砍棒打,饭菜下毒等。除此之外,还有生物性致伤,即通过生物性致伤导致人体健康受损。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274号指导案例周天武故意伤害案,周天武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按照重伤标准量刑。同样,前述“吐唾沫”“猛咳”“撕扯防护服”等行为也属生物性致伤。
对于损害后果,可根据刑法第95条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情鉴定,以“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为标准,鉴定被害人是否构成重伤或轻伤。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后果,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结语
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首先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行定性。行为性质是违法还是涉嫌犯罪,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前面所做分析只是一种法律可能性,而对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