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下午17:28,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为协和医院发布紧急求助信息,请求医疗物资支援。
然而,就在1月30日下午12:55湖北省红十字会在其官网上公开发布的《湖北省红十字防控新型冠状肺炎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公布表(一)》
内容显示发放口罩24.5万个,其中流向协和医院的,却仅有3000个普通口罩,而流向武汉仁爱医院的N95口罩竟然高达1.6万个!
然而,根据仁爱医院官网公开资料显示,仁爱医院全称为“武汉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是一所以妇科、产科、口腔科为重点专科基础,集医疗、预防保健、科研为一体的二级综合医院。意味着仁爱医院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民营医院,而不是公办医院,经查询得知,仁爱医院也根本不是本次疫情的定点医院。
作为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备注:**网传为莆田系医院,待核实),一次性获得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的1.6万只N95口罩,从而引起大量网友的质疑!!!**
1月31日下午,湖北省红十字会官方更正为:捐赠给仁爱医院的N95口罩为1.8万个,该型号产品不能用于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一线医护人员防护,但可用于普通防护,在仁爱医院紧急求助下而捐赠的。
那么**,如果红十字会或其他慈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挪用救灾物资,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所指的罪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即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因此,如果湖北红十字会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挪用口罩给一家民营企业(医院),致使其他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医院无口罩使用**,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