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刘某因感情纠纷在住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经审理,和平法院判决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因与被害人侯某产生感情问题,刘某于某日晚间19时,用放火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在二人住所(高层建筑第34层内)将点燃的A4打印纸分别扔至主卧室衣柜内、次卧室床上、客厅衣柜内等处,将衣物、被褥点燃,后因室内火势变大,刘某钻窗逃至室外空调外挂机平台上躲避。期间,被害人侯某及邻居多人先后报警,消防部门将火势控制,公安部门将刘某传唤到案。经估价,室内装修被烧毁部分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后刘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和平法院认为刘某故意在高层建筑物内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示:
本案中,案发地点位于市中心闹市区的高层建筑中,案发时间为晚上19时,被告人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用放火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罔顾高层建筑物内居民以及建筑物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随着城市经济发展,高层建筑甚至超高层建筑(包括居民楼、写字楼等)比比皆是。在这些建筑内放火,火一旦着起来,火势蔓延速度极快,且呈向上蔓延趋势,另一方面,高层建筑救火难度大,所以,高层建筑内放火不仅仅危及一家一户,而是阻断了楼上所有居民的生命线。生活中遇到问题应积极面对,协商解决,不能通过极端手段发泄情绪,水火无情,放火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