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如何规避疫情背后潜藏着的刑事法律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新年的欢乐氛围被潮水般涌来的肺炎疫情信息所淹没,如及时公开的病例情况、各类专家权威释疑、温馨安全常识的提示、每一次手机提示消息的闪动,都能聚焦公众担忧的目光。
比病毒传染更可怕的,是恐慌的传播。
疫情发布在提速,防控措施也在加强,掐灭疫情传播的“火种”,让疫情防控落到实处是控制疫情的不二之法。
但除了疫情的风险外,如何规避疫情背后潜藏着的刑事法律风险,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一法律文件中,阐述了和疫情有关的各个社会主体的刑事责任,今天,我们以此份文件为依据,盘点疫情背后的刑事风险问题。
风险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此刻,各个部门的行动已经相继展开,各项防控措施正全面落实中,防控疫情的相关知识正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向全社会普及。新闻里每一个数字的背后,凝聚着亿万人的目光。
这场硬仗中,奋战在一线的,除了有医护工作者,还有无数负责疾病防控的工作人员,他们可能隐藏着哪些刑事风险?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如果违反以上行为,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属于《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还会加重处罚。
风险二**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具有防病 、抗病效用,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 。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滋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
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条警戒线,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 、“特效药”, 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 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28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的不法商贩兜售黑心“口罩”, 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 。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 次氯酸钠) 溶液,兑水后谎称“84 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
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风险三**造谣惑众类犯罪**
除了非法经营类的犯罪,在疫情发生后,很多“键盘侠”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
比如老年人朋友圈疯传的“科普贴”。
比如,让人啼笑皆非的“高端防疫装备”。
传播传染源类犯罪,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未经核实真假的消息请勿随意发布,珍爱智商,远离谣言。
风险四**传播传染源类犯罪**
除了这些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外,还有一种新型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是会被忽略的。
比如,如果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 ?
这种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在《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对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的行为要定罪处罚外,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也要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7年前,“非典”疫情由于信息公开不到位,且存在晚报、瞒报的情况,导致疫情扩散,也极大伤及了政府诚信与社会稳定。
17年后,虽然每一次的手机提示消息闪动,依旧会牵动大众敏感的神经,但我们相信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及时舒缓大众敏感神经的解药,行之有效的隔离、防范、治疗措施是战胜病魔的关键。
新春快乐,大家记得戴好口罩,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