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两家房产中介员工“分享”客户资料,为何会被判刑?

2022年03月10日14: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因为想租房或者购房,去中介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接下来就会有不同的中介对你进行“轰炸式”电话营销,使人不堪其扰。也许你会好奇自己的联系方式怎么会被“散播”的如此广泛,近日昆山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也许会给你一些答案。

  2018年9月,昆山市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的匿名举报称,昆山市某房网房产中介公司员工胡某某向他人发送大量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很快就将嫌疑人胡某某以及另一房产中介公司某区房员工张某某抓获。

  据胡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和张某某是老乡也是发小,两人分别在不同的房产中介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分属不同的区块。为了营销业务的需要,胡某某和张某某会通过微信互发一些本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从而“资源互换”,扩大自身的营销渠道,而这些信息就存放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公司电脑上。经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3月至8月间,胡某某、张某某在昆山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相互交换有他人姓名、电话号码、小区名称、房屋面积、联系方式、门牌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胡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000余条,张某某向胡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800余条。很快,案件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交换方式获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也更多的依赖于信息通讯,每个人的“大数据”已经慢慢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对于每一个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来说,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此类信息被非法传播。作为公民个人,应该秉持“最简”原则,不轻易在任意场合泄露个人完整的公民信息,同时也警告不法分子,切勿将个人信息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将会得到法律严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