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贵州洲联合(锦屏)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石某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胡某某辩护人,为获取该案风险代理费用1.5万元,石某在胡某某案一审开庭前,多次与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见面,并将从检察机关复印出来的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卷宗材料拿给杨某某看,指使、诱导杨某某改变证词。
后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石某的行为也被查证,因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造成重罪轻判,经市公安机关侦查,被检察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石某当庭认罪。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石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作为职业法律业者的律师,本应是为他人的法律事务提供合法支持,但稍有不慎,自己就可能涉案其中。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法律业者自以为不过是口口相传不易被查证,不满足正规法律服务的业务回报,诉讼服务之外,对案件纠纷积极“出谋划策”,指导当事人更改案件事实,东窗事发自己成了“涉案人员”。
近期,除了某律师庭审上发誓自己没有参与虚假诉讼设计实施,最终被一审判决够罪,目前正在二审的案例外,裁判文书网上,还发布两则法律业者因代理案件自己“进去”的案例,足见,司法机关正在严厉打击法律业者参与虚假诉讼行为。
1、易某某系某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帮电线电缆经营部逃避销售电线生产厂家合同欠款,明知经营部伙同他人虚构电线不符合标准造成损失,还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并协助伪造了诉前《函》、结算凭证、工人工资等证据,指导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一审未获支持后,上诉继续接受委托,继续根据捏造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被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17日,易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罚金等不等刑罚。注:案件详情参见(2019)苏0922刑初43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2、史某,原系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庭书记员;俞某,原系法律服务工作者。史某介绍俞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在明知孙某不是实际债权人的情况下,预谋捏造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陈述、虚假借条及银行取现凭证等证据,导致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孙某人民币16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2010年1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对史某、俞某、孙某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注:案件详情参见(2020)浙0203刑初53号。
每当看见法律人涉案被判有罪,或涉案辩解无罪的新闻,很多人最常见的留言就是知法犯法,法萌君在想,作为法律业者,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是案件委托人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知道自己事后会被查办,肯定不会投机取巧,弄法曲法,还是侥幸心理作祟。
形势不同以往,有律师总结了一条执业红线:不诱导当事人作伪证,做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不引导或传授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不改变已成事实的证据或陈述。
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才求助法律业者,他们的想法就是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是不问手段和方式的合法与否。任何时候,法律业者提供的都是法律意见,不负责案件事实的更改,更不能传授方式方法变更既成事实、指导虚假证据的制作和审核。之前是伪证罪或是妨害作证罪,现在有了虚假诉讼罪,稍有不慎,法律业者就涉案其中。不能老是凭运气,一个案子的翻船,证就没了,人就进去了。该拒绝代理的就拒绝代理,不挣这份钱,起码不担不知道什么时候东窗事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