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事物不断涌现的时代,
“共享”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便捷,有些人却盯上了共享单车、雨伞等资源,不法占为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共享汽车被盗用还是比较少见的,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个“盗用”共享汽车的案件。
一个月间,七人结伙作案,
切断GPS定位装置,
掌控共享汽车为私人所用,
犯盗窃罪终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1偶然发现的便利
姚某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遣到某新能源公司做某网点共享汽车的巡检工作。
2019年6月,姚某在工作过程中偶然发现通过实施一些手段可以打开无法落锁的故障共享汽车车门,拆除车辆的GPS定位装置使其不被发现和定位,并找到备用车钥匙启动汽车。
这一系列的“盗用车辆”动作对于做共享汽车巡检工作的姚某来说轻而易举,且姚某被一己私欲冲昏了头脑,贪图这份不花钱的“便利”,将车辆占为己用。
2七人盗用共享汽车
随后,姚某把盗来的车悄悄藏在停车场,下班时开回了家,并沿途顺道载上在同一网点负责共享汽车巡检工作的同事陆某。
姚某在路上把这个偶然的发现告诉了陆某,之后两人共同将盗来的共享汽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等个人用途。
不久,与姚某一起工作的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等也知道了其中之“奥妙”,其在同年6至7月亦开始分别结伙盗用共享汽车。
3被害单位报案,七人落网
有句话说得好:“终究纸包不住火”,经某新能源公司后台技术检测,发现其管理的一些车辆在一段时间内无数据反馈,遂该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终于,在免费享受盗用汽车带来的不正当“便利”一个月之后,唐某某、杜某某、施某某、姚某相继落网,乔某、潘某某和陆某纷纷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公诉机关就此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姚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盗窃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乔某、潘某某、陆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姚某、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铁法院**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责令各被告人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