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某镇街上经营便利店,并在店面内、外堆放烟花爆竹。某日王某在自己堆放的烟花爆竹附近燃放鞭炮,引起火灾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中烟花爆竹店主燃放鞭炮引发火灾该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本案中王某燃放鞭炮,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亡,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理由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造成重大后果是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本案中王某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违反爆炸物品储存规定,随意燃放鞭炮,引起火灾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主要区别在:1、前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2、前罪是结果犯,在客观方面要求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后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3、前罪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罪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4、前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后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
该案王某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随意堆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爆炸性物品储存规定,由于疏忽大意在附近燃放鞭炮引发火灾,导致多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王某的行为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综上,烟花爆竹店主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