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的适用情况来看,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轻刑、普通案件,对于涉及重罪,尤其是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涉黑类案件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有限。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指控难易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实践中,在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适用程序。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要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构建起区别于不认罪案件的重罪案件审理程序,形成重罪案件多元化的诉讼格局,实现繁简分流,使司法机关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审理不认罪的重罪案件上,真正实现不认罪重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
一是要注重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对审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认罪认罚处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应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
二是庭审时简化相关举证质证,节约庭审时间。对庭前会议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摘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简化示证质证环节。
三是庭审中充分运用智能化示证系统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举证直观,过程流畅。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从宽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关注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根据认罪认罚的时间、程度、退赃退赔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目前,在办理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时,从宽情节的把握可以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
一是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来把握从宽。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在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情形,审慎作出决定。
二是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把握从宽。比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是依照专项行动部署把握从宽。比如,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确有重大立功或者对于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或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成员,确有必要通过分案审理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量刑建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重罪案件刑种复杂,有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等。量刑因素复杂,同一案件中,往往累犯、再犯、不认罪悔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等从重量刑情节与自首、立功、真诚认罪悔罪、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积极弥补犯罪后果等从轻情节交叉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同时作用。有的量刑情节是在犯罪时或刚犯罪后即形成或出现的,如犯罪起因、犯罪手段、自首等,有的量刑情节则是在诉讼过程中才产生的,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立功情况等。同时,重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因此,检察官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对近年来重罪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并做好相关工作,以有理有据地准确提出相应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