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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高空抛物并砸死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年03月11日10:2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

  杨某家住在临街的25层楼,因工作不顺心情不好,看着楼下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将阳台上的花盆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对于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杨某住在25楼的高层,其楼下街道上是来来往往不特定的行人,杨某将花盆扔向不特定的人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杨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杨某虽然杀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是杀的只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杨某对于杀死楼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花盆不可能砸死一个人后再继续砸死其他人,所以杨某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故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杨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

  综上,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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