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干了多年,却一直没被提拔,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员工愤而辞职。辞职后,该员工越想心里越不平衡,决定报复,而他想出的方法,竟是以“向客户举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公司强索钱财。日前,惠山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
2010年,小赵(化名)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先后在该企业的客户部和生产部工作。可在2017年7月,小赵却辞职了。因为他觉得,自己在公司辛苦工作了7年,公司却一直没有给自己升职,加薪的幅度也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公司老总也曾口头许诺要提拔自己,但迟迟不见动静。小赵觉得,这七年来公司亏待了自己,辞职后,他越想越生气,决定要报复“前东家”。
在客户部和生产部工作时,对内,小赵负责过公司内部生产车间加工工作的计划安排,对外,其负责过外包加工公司生产进度的协调安排,以及与客户公司的沟通。在此过程中,小赵掌握了公司部分未出厂产品的质量瑕疵,并留存有相关照片。虽然这些产品最终并没有交付给客户,但小赵决定,要以这些照片为“筹码”向公司要钱。
小赵就这件事做了充分的“谋划”。他找了两个平时偶有联系但接触不深的朋友,小丽和小王,以“要和不同的竞争公司谈生意,不方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由,让小丽用她的身份证办了张手机卡给自己使用;又以“银行卡暂时被冻结,没办法转账”为由,从小王那里借来一张借记卡。
“万事俱备”后,小赵开始用新办的手机卡给科技公司的总经理钱某发消息:“钱总,这几张照片不知您看后有什么想法?”紧接着,小赵发了几张有质量瑕疵的产品照片。
“你想表达什么信息,有什么问题?”不一会,钱总的回复就来了。
“意思是什么,都是明白人,再说对你们来说也不是问题。10万元,一次性了结。”
由于这些照片中涉及产品设计方面的商业机密,出于安全考虑,钱总最终还是答应了小赵的要求。之后,科技公司将钱款汇入了小赵从小王处借来的借记卡中;而钱到账后,立即被小赵分批取走。
接到科技公司的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不久就将小赵抓获。小赵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不仅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科技公司的谅解。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小赵当庭认罪,系初犯,已退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劳动者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会发生纠纷,这时,绝大多数劳动者会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有个别劳动者,明明企业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合同违约,但仍提出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本案中的小赵更是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合法理性维权,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