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一男子楼梯间家暴女友”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不久后,此事处理结果出来了,很多媒体都配以“从屋里打到门外,家暴的竟然是警察”的标题予以转发和批评。今天,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警察家暴,被拘留5日并移交上级,这处罚到底是轻还是重?
很多朋友认为警察家暴女友被拘留5日是处罚轻了,因为大家都认为警察是执法者,更应该模范的守法,所以,“知法犯法”,大家认为理应“罪加一等”。
“知法犯法”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在现在这个法律普及较为广泛的时代,我相信不仅仅是警察,每一个人也都会知道“打人是犯法的”,那是不是每一个人打了人之后都应该算“知法犯法”呢?
大家之所以仇恨这位家暴者,一是因为有视频曝出,一个大男人对一个小女人动手太狠,女人毫无还手之力,形成了绝对强弱对比;二是因为所有的媒体在报道这件事的时候,并没有把家暴者还原为“男友”的身份,而是给家暴者直接贴上了“警察”的标签,虽然他的行为是在下班期间,并与执法没有一毛钱关系,与是不是警察也没有一点关系,但在媒体看来,警察下了班也不应该被当做普通人“去要求”。
一般接到报警后,我们到现场首先要查看受害人的伤情,如果受害人伤情初步判定明显高于轻伤以上了,会不征求受害人的意见,直接将受害人送入医院并将实施家暴的人传唤回公安机关,等待伤情鉴定出具后对施暴人进行公诉。(当然,受害人死活不去做鉴定的,我也没有办法继续把案件处理下去)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受害人伤情并不是太严重,我们都会征求受害人的意见,毕竟,她们有的只是要求公安机关把她“解救”出来,有的只是要求公安机关“教训”一下对方,更有很多女性都念及夫妻感情,被打后当听到真的可能拘留她的丈夫时,反而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不再追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只能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让受害人手写“撤案申请”或给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同时随后会将实施家暴人的身份信息及此次事件通报给居委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不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处罚对方或双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此类案件,公安机关都能不再对施暴人进行处罚,就算你派出所想处罚,上报给分局法制部门,法法制部门也不会给你审批的。
结《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条规定,我们来看深圳这个民警家暴的案件,在警方通报中已经说明了家暴民警殴打其女友致轻微伤(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达不到公诉标准),且已经取得了其女友的谅解,按法律说他应该是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了,为什么他还是被拘留了呢?
只能说,因为他是警察,舆论已经把事炒起来了,“不杀不足以平舆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