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黄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窃取信用卡信息一案。据了解,此案是《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北京市按照该解释办理的第一件此类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黄某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承接制作虚假银行网站业务,由被告人陈某联系电信诈骗分子(另案处理)并收款,被告人黄某根据客户要求设计、制作设立假银行“钓鱼网站”。上述“钓鱼网站”具有收集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信用卡背后末尾3位安全码、手机号、登录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的功能。
二被告人将制作的“钓鱼网站”域名及服务器后台管理域名、密码告知电信诈骗分子后,由对方收集该网站提取的信用卡信息等个人信息,实施进一步的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后,按照短信提示进行银行信用卡提升额度的操作,点击“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后,收到银行验证码,误将验证码告诉诈骗犯罪分子,前后共导致信用卡被盗刷126100元。二被告人制作虚假银行网站违法所得共计5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黄某的电脑及手机内共存有179组他人信用卡信息,均系二人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从服务器中提取。
庭审中,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惠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根据此前形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件,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也作出了罪轻的辩护。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完全采纳海淀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凡是设立假冒金融机构的“钓鱼网站”,就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可以不再考虑数量或者获利,而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本案就是北京市按照这一精神精神所办理的第一起案件,体现了国家“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的决心,也是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