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展时间线
(依据互联网上媒体所公开的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对李洪元的《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整理):
2005年10月,李洪元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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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从华为公司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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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华为公司部门秘书周某某个人账户向李洪元转账人民币30余万元,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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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列明认为李洪元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是:“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勒索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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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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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李洪元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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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被释放,至此,其已经被羁押2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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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自此,该事件告一段落。
01
何谓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
法律条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解读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当事人李洪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
刑法上的“敲诈勒索”指的是: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它与诈骗具有相似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相对方因受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心理而处分(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相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这五个要素之间需要具有原因上的关联,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公安机关认为李洪元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是:
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勒索财物。
结合检察机关最终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现有证据应该是无法支持认定李洪元实施了上述行为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李洪元真的实施了上述行为,该行为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依然值得仔细分析。
因为在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有一个关键要点是:要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即当行为人利用恐吓手段实现自身正当的债权时,这种情况下,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五个要素
1、权利的正当与否。
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之内。
3、手段行为与权利之间有无内在关联。
4、手段行为的必要性以及相当性。
5、当债权金额确定时,所索取的财物数额的大小。
结合本案,如果李洪元索要的仅仅是离职补偿金,且该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即使采用了一定的恐吓行为,认为对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02
何谓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法律条款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2.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i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审判。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3.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解读
用人话说,就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而且犯罪嫌疑人已经悔过也作出相对补偿从而检察机关觉得没有追究必要的,会用相对不起诉。
能查清楚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就是绝对不起诉。
而查不清楚到底构成没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为无罪的,则采用存疑不起诉。
李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03
何谓退回补充侦查?
华为事件中,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案经过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条款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解读
说人话就是检察院觉得证据还不够,退回公安机关再查一查,一般检察院退回的时候会同时写一个补充侦查提纲,指明要重点补查的证据。
04
关了251天,超期了吗?
法律条款
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被称为审前羁押。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及检察环节审前羁押的时间限制有:
(一)侦查阶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即此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是37天。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另外,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上述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解读
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说,一个人在审判前被羁押251天是有可能的。
拘留最长可以到30天+审查逮捕最长可以是7天,逮捕后羁押期限最长两个月+逮捕后第一次延长1个月+审查起诉一个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之后审查起诉一个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
05
何谓国家赔偿?
为什么是检察院来赔?
法律条款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十七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解读
一句话:谁决定谁赔偿。批准逮捕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所以检察院成了赔偿主体。
06
国家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
法律条款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解读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结果公布后,我们便能够算出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若确定某国家机关或者是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危害社会主体的行为,就会按照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进行赔偿。
07
华为公司能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法律条款
诬告陷害罪,是指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解读
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须有使他人负刑事责任的意图,华为公司及其中具体负责人是否存在该意图是判断本罪的重要因素。但根据现有素材无法做出该判断,所以尚难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