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作案时15岁10个月)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足浴店内,采用扼颈、捂嘴、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告人裘某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艾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艾某辩解: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后因无钱支付100元嫖资,用拳打了被害人脸部离开。
【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是嫖娟行为**,不是强奸行为。**被害人面部擦伤是嫖资纠纷引起的。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明显不一致,被害人陈述中有诸多细节前后矛盾且不符常理,认定强奸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一)比较“一对一”直接言词证据,发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第一,是否采用暴力。被害人裘某称被告人艾某强奸期间实施“掐脖子、拳头打脸、扇耳光”等暴力行为;被告人艾某辩解双方系主动自愿发生性关系,艾某仅在拒绝支付100元嫖资欲离开时挥拳打了裘某脸部。
第二,性交实施过程。被害人裘某称被告人艾某使用暴力强行将生殖器插入其体内发生性关系,后射精在体内;被告人艾某辩解被害人裘某先主动帮其手淫射精,后再发生性关系但未射精。
第三,双方交谈内容。被害人裘某称双方有许多言语交谈;被告人艾某辩解双方无汉语交流,其几乎听不懂汉语,仅能理解简单数字。
(二)比较间接证据与直接言词证据,无法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要破解“一对一”证据案件中两方直接证据的矛盾,须充分发掘、利用间接证据并强化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即以证据补强的方法抑制矛盾。本案中公诉机关主要提交了如下间接证据:
一是验伤通知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显示被害人面部擦伤,未构成轻微伤,也未能体现被害人所述的“捂嘴、掐脖、打耳光”等严重暴力行为,反而与被告人所述的为离开足浴店挥拳打了被害人脸部这一辩解更吻合。
二是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报告仅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但到底是被害人所述的“插入后射精”还是被告人所述的“射精后插入”无法进一步佐证,也未对内裤上精斑位置及分布情况予以有效鉴定,故无法作出利于或不利于某一方的判断。
三是证人证言。被害人朋友的证人证言属传来证据,系在案发后第二天听被害人转述,采信力存疑。邻近店铺老板的证人证言,未直接目睹强奸行为,也未听到被害人呼叫,仅在事后听到被害人在骂人以及被害人对事件的转述。
除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未再能提交其他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或言词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还有一些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被告人的汉语能力。庭外,承办法官向被告人共事的同乡及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到,被告人系新疆人,案发前几月刚到上海从事打囊生意,听不懂汉语,仅能简单数字交流。这与被害人陈述的汉语交流能力相互矛盾,加大了被害人陈述的可疑性。
二是被害人的品格材料。裘某曾因卖淫行为被处行政拘留,虽不可援引作为证据来使用,但也提醒承办法官要更审慎注意。
三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年龄差。案发时,被告人15岁10个月,被害人已41岁,被告人在体格上没有明显优势,较稚嫩。结合案发足浴店地处热闹街区,未成年被告人在该地段采用暴力实施强奸且既遂,较不符合常理。
综上,本案证明强奸行为成立的直接证据即被害人陈述存在着诸多真实性疑问,而用来补强的间接证据证明力均较弱,无法充分印证被害人所述的强奸行为,全案证据的严密程度远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难以定罪。
(三)坚持疑罪从无,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疑罪从无是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虽然“疑罪从无”未明确写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但疑罪从无原则早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司法历来主张慎重对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立足教育感化挽救,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以免动辄追罪使他们一生背负犯罪的烙印。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品格特征,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理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从法律上推定未成年被告人无罪。
**本案经庭务会、院审委会审议,最终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