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刑事案件按照程序经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察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受理检察院公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相应审判庭,待案件达到审判庭后,再分具体的承办法官,法院会配有相对固定的书记员,书记员做一些辅助工作,比如接收材料、送达文书、安排律师阅卷、对外联系等,有的法院会有专门的内勤人员,负责案件登记、分配等工作。
对于被告来说,进入最后的审判阶段,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具体量刑多少年?判决结果会影响被告人的一生。那么一个刑事案件最终判决判决意见是如何形成的呢?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
无论是合议庭评议案件还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前提都是需要承办法官向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汇报。
承办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一,通过阅卷、提审、庭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调查取证等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制作审理报告,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个人处理意见;第三,将案件随时变化的重要情况及时提请合议庭研究和通报。一般情况,承办法官会在庭审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关注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理报告。
二、承办法官向合议庭汇报案件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法院的法院的审判组织。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实践操作不一,有的法院是固定的合议庭制,有的是承办法官庭前随意找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甚至庭前会议时还未确定合议庭成员,律师还曾遇到过开庭前承办法官打电话随意凑了两名合议庭人员。
承办法官将下述事项交由合议庭讨论,并形成多数人意见或者一致意见,第一是重大程序问题,承办法官会交由合议庭商量决定,例如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等。第二是重要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具体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第三,法律适用问题。第四,定罪量刑问题。
三、合议庭评议案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为了避免审判长先发言可能对其他合议庭成员形成干扰和影响,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让审理者负责裁判"基本理念,因此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不能干涉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活动,更不能单方面改变法官的裁判结论。
四、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
一般刑事案件由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直接作出。对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案件,合议庭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会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以便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也会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