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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
根据《信息网络意见》第14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2
明确并案侦查和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信息网络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案件并案侦查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能够证明黑恶势力犯罪事实的证据,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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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指定管辖制度
基于效率和便利原则,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信息网络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交。对于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上级检察机关已经指定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同时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分案起诉、审理的,可以依法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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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管辖沟通协商机制
《信息网络意见》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法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