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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枉法裁判发生的原因,避免人情案件等情形最好的处理方式

2022年03月11日14:4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裁判与最后执行。每一份环节都将决定着当事人不可侵犯的人权保障和诉讼利益。知道此时网友又会抨击,哪来的人权保障?哪来的诉讼前权益?

  一、诸多冤案错案、枉法裁判等情形发生的原因

  不难发现都是因为个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未能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偏离客观法律公正的立场,违背职权原有的角色立场去“打击犯罪”。附带着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的处理案件,自然就难以保证所审查和收集证据就是客观证据。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在取与舍裁量时,往往这些有利的内容就会被忽视,就很可能造成冤案错案。更是因为中国的人情社会背景下,一旦导致“法律的天平”有所倾斜,就会发生枉法裁判。而是根本没必要等到判决下来才会后悔,才去质疑裁判的公信力度和权威性。与其等到裁判文书到手才“喊冤”,如不一开始就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重视程序公正,两者的存在也是权衡制度的标尺。完善的“回避制度”也是对案件结果所设立的“防火墙”,将更多保障留给程序之中。想要避免“冤案错案、枉法裁判”更是要“把好这一关”。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三、主要内容

  刑事回避制度在理论上有许多不同分类。完善的刑事回避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素质。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刑事回避的决定程序、刑事回避的救济程序和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有观念上原因,也有操作上的因素,但是,关键还是立法设置的刑事回避制度不够科学、完善。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扩大刑事回避适用范围。应当围绕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徇私、偏见、成见、能力四个因素来规定刑事回避原由:扩大刑事回避的亲属范围;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密切关系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刑事回避的原由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涵义;将审判人员对某种情况存在偏见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明确审判人员参加过案件先前程序应当回避,将对回避主体能力的不信任作为回避事由,最终建立"准无因回避"制度。将回避主体扩大到刑事执行人员和有关组织、机关,建立整体回避制度。其次,完善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改革回避决定程序。加强回避救济渠道。健全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刑事回避启动后、决定前,对刑事回避主体参加刑事诉讼能力的影响,被决定回避的刑事回避主体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回避申请提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是刑事回避主体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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