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违法犯罪,人们更多想到的应该是刑事责任。而所谓的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符合条件后提起诉讼,到最终作出审判。让那些作出法律禁止行为的实施者,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法律制裁,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些具有法定情形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今天要浅析的就是这些情形有哪些具体内容和适用。
第一类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当不予立案。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判决宣告无罪。提醒您需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是有所差异的。
具体而言,“情节显著轻微”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犯罪情节轻微”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第二类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刑法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裁定终止审理。
第三类是经特赦令赦免的情形
只要符合特赦令的条件,则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裁定终止审理。
第四类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所谓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必须以被害人提起诉讼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没有不愿意主张权利,或者主张后又撤回的,这样也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这几类案件一般情形都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直接退回检察院。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裁定终止审理。“粤龙法务”提醒您需要注意,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则转为公诉案件,也就说属于情节严重的这几类案件同样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注意,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具体分析了。一般情形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若是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还TA清白,应判决宣告无罪。还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是第二审程序过程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的被告人却没有提起上诉,那么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对全案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已死亡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但是对其他的同案被告人仍然要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如果经过审查后,认为已死亡的被告人并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第六类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体细节本文就不再拓展。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