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报称:“11月5日18时许,警方接报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某小区一住户(24楼)有人因家庭纠纷要自杀。民警立刻出警至报警地住户,发现户门反锁无人应答,民警随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破门。在破门后发现屋内有两名失去知觉人员,民警当即通知120抢救。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在报警住户楼下又发现一名疑似高坠人员,120随即对其检查,发现该人员已经疑似高坠死亡。两名失去知觉人员经医务人员检查,亦已经死亡。
经警方调查及法医鉴定,现已查明,高坠死亡男子刘某(41岁,江宁禄口街道人),因感情纠纷,到其妻子王某(39岁,江宁东山街道人)暂住地,采取扼颈的方式,致王某及其儿子刘某(11岁)死亡,在警方破门期间刘某从24楼跳下坠地身亡。网传所谓该男子坠楼时砸伤他人的说法不实。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杀人后自杀法院还会判刑吗?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杀人后自杀还要赔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