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家门口开了家果蔬店
品种齐全物美价廉
顾客络绎不绝
可惜老王仍不满现状
想做些“来钱快”的小动作
于是,老王在顾客买菜时
以钱币缺一角为由
要求顾客重新拿出200块钱
然后趁顾客不注意
用提前备好的假币调换
成功骗取顾客200元真币
老王自此“骗钱上瘾”
一周骗取600元
东窗事发后
民警在老王家起获假币1060张
面额共计105500元
均为机制假币
经法院审理
老王被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八百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老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老王曾因持有、使用假币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又实施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老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