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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没有效力

2022年03月11日14: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时候当你辛辛苦苦找了证据,却被告知由于证据是非法途径取得的,是非法证据,没有效力,这个时候就需要自己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在收集证据之前,能够知道哪些途径获取的证据是合法有效,哪些证据是非法证据,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一、哪些证据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一)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二)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三)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行为时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

  二、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取证方法主要有:(一)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二)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四)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五)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六)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七)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八)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意义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二)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三)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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