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一样,均是言词证据,均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与不稳定性,但二者的审查要点却不尽相同。
01 收集证人证言的手段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笔者通过查阅上千份无罪判决发现,证人证言收集手段的非法性主要集中在威胁、诱导、询问时间超期等非暴力形式,因此律师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重点关注侦查人员的询问口吻及询问时长。
判例一:刘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侯马市法院(2018)晋1081刑初6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询问证人候某某的侦查人员始终只有一名且存有明显诱导方式发问、严重倾向被害人一方,故对证人候某某的询问笔录“不予采纳”。
02 取证程序违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系立案前收集,立案后未重新收集;
2.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
3.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签名并确认;
4.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5.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6.询问证人时未告知相关权利,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7.证人笔录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判例二: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峨眉山市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可变性强,该案中,证人证言均系在立案前收集,该案立案后没有经过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判例三:徐金桃失火罪案
案号:罗田县法院(2014)鄂罗田刑初字第0008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侦查人员先询问证人叶某某,后询问被告人徐金桃,在此期间,对叶某某、徐金桃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且叶某某作为在场人在徐金桃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法院认为证人与被告人存在串供的可能。
判例四:周某挪用公款罪案
案号:涉县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系立案之前收集,且对于未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没有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03 证人缺乏作证能力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审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判例五:吴某光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案号:茂名市中院(2017)粤09刑终39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吴某曾患精神病,吴某所患精神病是否治愈、何时治愈,没有医院、医生作出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吴某作证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没有鉴定意见证实,存有疑问,应视为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04 证言为传来证据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判例六: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唐山市路南区法院(2016)冀0202刑初16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张某、王某、邬某是在王某受伤后赶到现场听王某说是被唐某某用铁管打伤的,其证言是传来证据。
判例七:王梦军强奸罪案
案号:安徽省高院(2017)皖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樊某的证言虽证明听被害人田某说其被王梦军强奸,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中关于强奸行为发生的内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转述的,樊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田某被强奸的过程。
05 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若存在利害关系,律师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向办案机关揭示证人证言存在失真的风险。
判例八:赵宝、吕倩诈骗罪案
案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2017)内01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证人石某某、杨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证人高某、杨某某系达昕泰公司员工,二人与石某某、杨某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故以上四名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补强并据以认定由各股东签名确认的2014年6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为虚假,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判例九:王某合同诈骗罪案
案号:普宁市法院(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1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于林某的证言与本案其它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一定出入,且林某作为仓库管理员负责在发货单上备注单价有悖常理,结合林某与方某存在亲戚关系,林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故对该证据不宜采信。
判例十:蔡宝良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西宁市城北区法院(2018)青0105刑初2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宋某1的证言在案发之初没有看到谁打的宋某2,时间越往后对此事的记忆越来越清楚,此情形不符合感知记忆的客观规律。宋某2系宋某1的堂兄弟,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其所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应着重审查与慎重使用,看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06 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证言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判例十一:康鹏放火罪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院(2017)鄂01刑终104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曾某并非目击证人,未目睹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其关于“我不清楚火是怎么烧起来的,只是听到旁人议论就认为是我儿子放的火”“我没有看到康鹏点火,但是我心里知道是他点的”的证言属于推断性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07 证人证言反复变化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若证人曾做过多次笔录,辩护律师则可将多份证言进行比对,审查证人证言是否反复变化,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判例十二:楼恒伟、张小杨职务侵占罪案
案号:湖北武汉市中院(2017)鄂01刑终1466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就涉案款项进行循环倒账并以恒源公司投资款名义记账的事实,杨某的多次证言前后不一、存在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同时,杨某与楼恒伟存在利害冲突,其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不予采信”。
判例十三:刘扬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辽宁营口市中院(2017)辽08刑再字3号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害人丈夫于某的证言不断变化,最终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综合考虑证人于某的身份,以及其第一次笔录“怎么打的我没看见”的证言,故其随被害人陈述相变化的后期证言,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例十四:何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案号:周至县法院(2015)周刑重字第0000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蒋青怀在内的多份证人证言多次发生变化,虽变化至最后的各证人证言之间能够基本印证,但由于证言的传来性、主观性、不稳定性及亲属之间的互证等特点,在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仅凭前后不稳定的证言不足以认定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08 证言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判例十五:李新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平江县法院(2017)湘0626刑初17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证言、通话详单之间有矛盾之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指控事实不能认定。
09 证言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判例十六:任海玲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陕西西安市中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证人文某证明在弥某房中的茶几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她把水果刀拨到地上,并给110、120打电话,但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进房门的左侧白色木柜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刀上有血迹,法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
10 证言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辩护律师较为容易忽视的审查要点,在许多无罪案件中,虽然办案机关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但仔细审查却能发现证人证言与关键的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属于“证据充足的假象”。
判例十七:李五金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广东肇庆市中院(2015)肇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案虽有多达36名证人,但这些证人仅证实案发前被害人的行踪、案发后尸体被发现的经过及案发前被害人曾某偷钱经历等情况,证人证言均没有反映被告人李五金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曾某接触,无法将被告人李五金与案件联系起来,不能证实被告人李五金杀害被害人。
判例十八:冯华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号:中山市第一法院(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9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在其他市场经营水产品的证人梁某称加入“花某水”的花某卖相好、成活率高,肯定有添加物质,法院认为该证人对所添加物质的陈述笼统,未必认识到那是有毒有害物质,且其证言与冯华胜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11 证人拒绝出庭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例十九:杨文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案号:山西忻州市中院(2018)晋09刑终324号二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二审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杨某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故法院认为证人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号: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福铁刑初字第3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杨某乙证言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且该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证人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对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杨某乙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采取消极回避的方式拒不到庭作证,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