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金”
意思就是用刀片趁大人不注意的时候
去割那些只有1-2岁还不会说话的
小孩子身上佩戴的金首饰
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经事先合谋,互相配合,由被告人韦某某驾车载被告人李某某至江阴市顾山镇、华士镇等地的超市,以婴幼儿为目标实施扒窃。
一旦发现合适的目标,就由被告人韦某某负责望风、遮挡视线,被告人李某某则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快速把小孩手上或脖子上戴的金器割下来,整个过程只要数十秒时间,得手后即快速离开现场。窃后当天,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立即赶至金器店销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现在社会,随着孩子的降临,出于对孩子们美好的祝愿,不少长辈会给孩子们戴上金器,但这些金银首饰在犯罪分子眼中却是明晃晃的金钱诱惑。他们为了不用出力、来钱快,将犯罪的矛头指向了这些小孩,他们的“割金”行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因为小孩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容易在犯罪过程中给小孩带来严重危害后果,如刀片划伤皮肤、伤到要害部位等;尤其是夏季,衣着比较清凉,小孩的金器易暴露在外,独自带娃外出的家长更应注意。
【援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二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四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