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了几起受舆论关注的事件,如:无锡高架桥坍塌事故,云南李某草案。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后,网友们纷纷当起了“名侦探”,流出很多版本的“真相”。
一、证据为王
刑事案件事实必需证据证明。司法人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司法人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司法人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二、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理,不需要过多讨论。
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经提炼、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如利害关系规则、生活逻辑规则、相互印证法则等
如《刑诉解释》中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这个正是利害关系规则的体现,从常理可知,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然,其他证据我们也要求真实性,比如《刑诉解释》中就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所以,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一段被剪辑过的不完整的录音录像,其真实性是存疑的。司法机关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三、证据必须符合“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比如:在一起疑似的凶杀案中,有视频显示,被害人在被害前曾经被某甲殴打,那么,这个证据能证明凶手就是某甲吗?是的,由于二者并不具有关联性,所以不得作为定罪证据。
其实,《刑诉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
四、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这里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规则,这里暂且不谈。
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不仅适用于审理阶段,同样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
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刑法原则。无罪推定指的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疑罪从无指的是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在司法工作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做到内心确信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六、警方是否应当公布案件证据
对于有网友问到的警方是否应当公布案件证据的问题,其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警方有这项义务,并且,如果证据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或者公布可能对案件相关人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警方予以保密是没问题的。比如某个监控视频可能让公众对连嫌疑人都暂不能算的案件相关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进而可能损害到其名誉,警方可以选择不公布或者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再公布。
但是,对于引起社会重大舆情的案件情节,有专家认为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破的前提下,经查明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用真相消灭流言。
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