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对年轻夫妻吵架,异常激烈,双方都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男方扬言:“你再说,我砍死你!”女方毫不示弱:“来啊,砍啊,有本事你就砍啊!”男方气急败坏,拿起一把菜刀砍向女方,导致女方身上多处伤痕,其中有一刀砍在女方颈脖子处。经鉴定,身上刀伤为轻伤二级。
【分歧】
对于这对夫妻打架砍在对方颈脖处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方致人轻伤,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方砍在女方颈脖处,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侵害部位这个因素进行判定,我们一般将颈部认为是致命部位,男方扬言要砍死女方并且有一刀砍在颈部这个致命部位,故认为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但笔者并不完全认同,砍伤部位是关键客观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也存在着侵害部位是颈部、头部等致命部位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本案中,男方致女方身上多处刀伤,但侵害的力度并不大,经鉴定都为轻伤。颈脖处致命部位的伤口也是轻伤,说明男方在砍的过程中收回了力道,这个举动可以合理推断男方在打架过程中并没有真的想杀死对方的故意。虽然口头上扬言砍死对方,但是没有真的付诸行动。
双方是夫妻关系,从案件伤情上看可以推断并没有达到故意杀人这样的激烈冲突。年轻人,血气方刚,双方都在气头上,男方才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但从吵架过程和伤害结果看,男方如果真的有杀死女方的故意是有多次机会的,不应该几处刀伤都只是轻伤二级。男方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以及故意伤害的行为却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综上,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男方砍在女方的颈脖处,虽为致命部位,但是只造成了轻伤,且身上也有多处刀伤,但都为轻伤,男方并无杀人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