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或者原被告一方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为严格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坚决打击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文登区法院积极研究对策,从实行立案警示、关联案件提示、加强无争议案件审查、加强执行异议审查、严厉制裁行为人、形成联动打击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固了虚假诉讼“隔离墙”,连续查处11件虚假诉讼案件,对8名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一)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四)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五)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六)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七)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八)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大家在参与这些领域的民事活动时,需要提高警惕,同时也保持坚定的内心。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4、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出要求。
8、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9、201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严格审查,对具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