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司机为泄私愤,驾车在道路主干道上肆意冲撞,造成八辆汽车损坏、两人受伤。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路怒女司机”廖某公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6年。
案情简介
检方指控:被告人在道路上肆意冲撞,造成人员车辆损坏受伤
2018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因家庭纷争为发泄愤怒,驾驶大众牌途观轿车在海淀区西山壹号院东门主干道上肆意冲撞,造成停靠在路边或正在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多辆汽车均发生不同程度损坏,部分人员受伤。经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廖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民警抓获。本案民事问题另行解决。各车主表示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黄某、谢某等人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受损车辆照片,被告人廖某家人的证言等。证据显示,廖某冲撞的既包括出租车、也包括私家车,两名伤者一名全身软组织损伤,一名经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廖某丈夫刘某在证言中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与廖某发生争执,廖某遂将车开走。
被告人:情绪失控所致,愿意赔偿
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内容做了有罪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人廖某表示,因生活压力大,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才做此事,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只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赔偿,愿意有能力时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为发泄个人愤怒,驾驶机动车不计后果在道路上肆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廖某明知群众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可视为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