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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将寻衅滋事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定“保护伞”获刑!

2022年03月14日15:0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6月25日上午9时,肇东市法院对2起“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因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被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富任职五常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期间,在办理金某旭、王某旺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旭父亲金某光贿赂款50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旭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肇东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绥化日报)

  2018年11月1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了《省纪委监委通报9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一文,其中提到,日前,省纪委监委通报9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1、五常市五常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周广宝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2年以来,五常镇万宝山村以时任党支部书记周广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长期把持操控村级政权;垄断集体资源,控制本村经济命脉;与社会经商人员结拜兄弟,凭借非法聚敛的钱财,合伙开办企业;借征地拆迁和土地承包之机,大肆侵吞集体资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多次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伪造学历档案,编造个人履历;横行乡里,随意殴打辱骂村民,疯狂打击报复上访群众,严重危害当地生产生活秩序。2018年9月,周广宝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涉及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2人。其中,周广宝犯罪团伙成员万宝山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文财、原团支部书记周生辉、原党支部副书记陈腾龙、原会计蔡连斌、原屯长蔡庆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常镇原镇长张力忠、五常市公安局循礼派出所原教导员孙宇因包庇、纵容周广宝犯罪团伙,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常市法院原副院长刘晏、五常市法院刑庭庭长赵金富涉嫌充当“保护伞”被立案审查。五常镇原党委书记任志民、现任党委书记冯晓东、原纪委书记张化海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立案审查。

  以下内容概括来自裁判文书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富,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该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于10月2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将此案移送肇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肇东市人民法院审判,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赵金富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对其决定逮捕。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赵金富,在办理金某1、王某2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并在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的请托、干预下,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未调查清楚,并违反了《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中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需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规定,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1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富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金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富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对于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的指控持有异议,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赵金富徇私枉法犯罪存在诸多客观因素,系多因一果,足以表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金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赵金富对金某1等人一案的错判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保护伞的作用”缺乏事实依据,个案中的重罪轻判行为不应认定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保护伞”作用的行为。如果赵金富此时明知陈、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或者明知此案系黑社会性质犯罪,仍然予以包庇纵容,才能谈得上“保护伞”问题。赵金富对陈某1、周生辉在此前和此后的涉黑犯罪没有任何包庇纵容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戴得起“保护伞”这顶帽子。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其适用缓刑。

  希望法庭裁量时也能酌情考虑赵金富以往的工作贡献。**其三十多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中,荣获各级各类嘉奖三十余次,荣立三等功三次。尤其是1998年在杜家法庭工作期间,工作中被歹徒暴力伤害,至今留有多处伤疤。**

  被告人赵金富是一名作了十年刑庭庭长的刑事法官,今天却坐在了被告席上,个中滋味,难以言表,既有同情和惋惜,也有同为法律人物伤其类的悲悯。**因此,恳请法庭能秉持法律应有的正义和良善,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特殊情况,对被告人赵金富作出罚当其罪的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赵金富,在办理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赵金富接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过问了案情,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代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陈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周生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致使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黑01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指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8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代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黑01刑再字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1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经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移交,被告人陈某1、周生辉于2009年以周某1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显现雏形时的成员,2014年12月积极参加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控制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1、周生辉于2015年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提拔二人为其所用,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周生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金富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略)

  13、赵金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16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犯故意伤害罪,到案后,给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由副院长刘某审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潘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手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被告人家属金某2的请托,收受贿赂款5000元,作为此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未正确履行职责,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起诉在医院打仗的事实,未就酒吧打仗和砸出租车的事实起诉,我没有就本案是否存在遗漏犯罪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没有对案件事实全面审理,从起因、经过到后来医院打仗的犯罪过程,存在损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未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平时的审判工作中没有完全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所以该案也没按照规定执行,副院长刘某曾电话过问此案,导致该案件定性错误,重罪轻判,加之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的情节,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五名被告人均判处缓刑。

  14、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金某2系五常市交通局运管站党支部委员,2015年金某2的儿子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与金某1一起打人的还有代某2、王某2、周生辉、陈某1四个人,案件发生后代某2、金某1、王某2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办理取保候审,王某2的父亲王某1带着代某2的父亲代某1、金某2去找社会人史某,史某提出与被害人和某后帮忙找公检法办案部门,三家均摊共赔偿被害人杨某30万元,后在史某家金某2出资3万元、王某1、代某1各出资2万元,共计7万元交给史某,求史某给办理取保候审,后来周生辉、陈某1家里也各出资3万元,被金某2、代某1、王某1三人各分得2万元,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和五常市人民法院没有找过金某2,金某2也不认识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金富法官,是与朋友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知道赵金富的手机号码,与赵金富联系后在其上班的路上给赵金富5000元钱,后来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没有找过五常市公安局和五常市人民检察院的人,也没有找过五常市人民法院的其他人。

  (略)

  2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是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其认识代某2的父亲代某1,2015年代某2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1询问应该怎么办,曹某告诉代某1说代某2不是主犯,随大流就行。没其他人找曹某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以前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务会研究,2014年过年后主管院长刘某摔伤后身体不好就不经常召开庭务会了。2015年金某1五人的刑事案件没有上庭务会研究过。自2008年起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判非监禁刑的案件、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刑事处罚的案件、改变定性的案件,就这几类案件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没有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2号发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的情况。

  (略)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富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徇私情,收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金某1等人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刑事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金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金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的指控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富主观上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放纵了陈某1、周生辉等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致使陈某1、周生辉等人未受到应有的处罚,未服刑改造。客观上对陈某1、周生辉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作用,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9年6月25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金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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