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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屈打成招”,遭遇刑讯逼供如何处理?

2022年03月14日15:1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极个别情况下依然存在。

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一般情况下,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阶段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呢?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律师在庭前交给法庭,然后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如果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我方不申请或者对方不出示就可以了;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会启动法庭调查程序。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明确提出排除的证据的种类和线索,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用了什么方式、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因此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要注意收集以上线索,以便日后提供给律师。

大家可能还会想知道,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究竟是由谁来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呢?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说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从检察院的角度来说,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接下来就进入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那么,法庭对质证后的证据会如何处理呢?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刑讯逼供的情况,要注意明确证据的种类、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造成的后果这一系列具体的细节,以便日后提供给办案律师,让律师从专业角度帮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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