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现在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审判阶段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法庭审理阶段,是集中展现辩护意见的环节。在此阶段,律师应当全面审查审判程序和实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努力达到有效辩护。
审判阶段,律师应当主要就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第一,要审查是否系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提交审理,进而提出管辖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第二,要审查是否存在《刑诉法》规定的情形,进而提出不符合审判条件的管辖异议辩护意见。
第三, 要审查是否系裁定撤诉后无新事实、新证据而再次提起公诉,进而提出有违"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的辩护意见。
第四, 要审查是否依照级别和地域管辖进行公诉,进而提出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在个别时候,存在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为把控结局,人为降低审级或不合理指定管辖进而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形,律师应适时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辩护意见。
第五, 要审查是否还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如涉及法院院长回避时,律师应当提出另行管辖的辩护意见。
律师要了解到法庭是否及时、如实告知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对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可能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如已作为侦查人员的又再次作为检察人员、鉴定人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并要求法庭依法审查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提出与其他阶段提出的目的一致,但效果不同。人民法院是对证据合法、采用与否有权作出终局裁决的机关。鉴于非排程序在实务中启动的难度,律师应当准备好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并可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同时告知给法院,供其参考。
目前,对于因刑讯逼供的启动非排程序相对容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已将原有争议的"冻、饿、晒、烤、疲劳讯问"视之为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方法的范畴,并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
而对于采取威胁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以暴力或者非法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对于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是否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等方式进行欺骗,并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对于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围绕是否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是否存在指供等方式获取证据。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满足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不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条件,然而实践中排除则相对较难。
审判阶段的实体性辩护意见,主要分为直接辩护意见和间接辩护意见。
所谓直接辩护意见,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直接向法庭陈述、表达自己对于案件实体的法律观点、看法和具体建议,主要包含法庭调查环节的质证、举证和法庭辩护环节的发表辩护词等。
质证是对控诉机关所提交证据的辨析和评判。凡是定罪的证据,均应满足"三性"原则,律师应从证据力和证明力两个维度展开辩护,一是分析证据是否系真实的,二是分析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存在内在关联,三是分析证据是否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进而找出单个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发现证据体系的漏洞与不足,提出合理怀疑,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质疑,发表辩护意见,削弱控诉方的指控观点,为法庭正确认定证据效力提供参考。
举证是律师自己向法庭提交证据以此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的主要功夫应在于前期的调查取证,对于控诉机关出示的有罪证据,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加强辩方力度,以此动摇法官对指控事实成立的心证,对于控诉机关事先掌握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未提供出示的,律师可以申请法庭予以调取。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律师行驶辩护职责的终极体现,亦是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法律文书,要重点阐述控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依据证据材料中的错误性和不合理性,应在辩护词中如实反映出案情的基本发展脉络和存在问题之处。尽管简明,但不遗漏,确保案件事实认定与焦点论证清晰,不遗漏关键内容,不以偏概全。
辩护词中的"辩护人认为"部分系关键内容,其主要体现辩护人对案件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尤其对于存在争议,需要辩护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说理论证,通过对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控方的意见给予相应的确认或反驳,同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基础上,考量当事人各种行为情节对审判机关提出具体辩护意见。
所谓间接辩护意见,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运用不同的辩护技巧,通过他人的表述,间接地向法庭表达自己的相关专业意见。主要包含发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
律师还通过发问被告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寻求间接表达辩护意见。发问或者交叉询问,是实务中较为有效的辩护方法。通过他人的回答得到相应的证据,进而引出律师意图表达的相关意见,相比可能更有说服力,更亦被审理者所听取和采纳。实践中看,只要律师事先研究好案情和证据,所问问题得当、有针对性,往往能找到指控事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之处,并以此阐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起到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