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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守所警察监听入罪的熊昕律师:窃听之罪何时休?

2022年03月14日16:4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界一直以来都有个辛酸的不是笑话的笑话,那就是: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你非要取证,那你就等着到看守所蹲去吧。

可最近发生在律界的一起案子,江西南昌一个叫熊昕的律师,他在办理一起刑案的过程中,仅仅因为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现在也在看守所蹲着,原因是该律师在会见时与当事人的谈话被一警察窃听了。

经常办刑事案子的律师,应该都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那就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015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第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律师还是不放心,总觉得律师会见可能会被监听,因为我也经常办刑事案子,就这个问题也曾问过一些警察朋友,问他们会不会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他们一致回答:不可能监听,也没那个闲心。

可南昌熊昕律师的案子表明,警察不但有可能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而且还把监听得到的内容明目张胆冠冕堂皇地作为指控该律师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

案情梗概是这样的:江西南昌的熊昕律师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为律师会见室满了,所以熊昕被安排到讯问室,事情就那么巧,那么巧,巧得让你不得不怀疑有一双神秘的无形之手在掌控着我们的一切,倒霉催的熊昕会见时,刚好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某在隔壁提审,警察看到熊昕时的心理我无从猜测,现在只知道该警察不好好提审自己的案子,反而很认真地偷听熊昕与嫌疑人谈话,过程有二十分钟。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最后,检察机关根据警察张某某的证言(偷听的内容没有录音),以及被告人证言,指控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该案现在已经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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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也即刑法的306条,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条一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来把你砸得头破血流**。

这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的条款,导致很多律师不敢办刑案,有的干脆就不办刑案,办经济案子收费高,又不用提心吊胆被头上那把利剑砸到。

长期下来,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

违背事实的陈述、改变证言的反复不一定就是伪造证据罪,可实践中依据《刑法》306条,往往不需要充分的理由,仅仅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控方就可以指控辩方律师。

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出虚假陈述,后来其推翻了原来的口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会因此迁怒于律师,把律师抓起来。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而不是看辩护律师会见时跟被告人说了什么,如果办案机关仅凭被告人改变供述,就认定辩护律师有罪的话,那很多刑辩律师都要进去了。

这么多年来,刑辩律师一提调查取证都是不寒而栗提心吊胆战战兢兢谈取证色变,敢去调查取证的律师都快成濒危灭绝动物了。

如果熊昕律师因此被法院认定有罪的话,可以预见,以后刑辩律师会见也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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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最心酸也最具讽刺莫过于,案子做着做着,还没结束,然后自己进去了。

熊昕办理的那起强奸案,嫌疑人的家属最后不得不另找律师辩护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抓律师,实际上是破坏了整个辩护环境,既中断了被抓律师的辩护活动,也让别的律师不敢充分辩护,致使所有的辩护作用都被削弱和抵消。

因为熊昕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可最后也被指控为是熊昕教唆的内容之一。是否被刑讯逼供,也不是被告人说了算吧,还得看各种证据,比如侦查机关提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体检报告等。因为熊昕在强奸案没开庭之前就被抓了,因此没机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家属新委托的律师,有熊昕这个活生生的前车之鉴,估计也吓得不敢再提了,这让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得不到充分保障。

去年,有些地方的看守所为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律师会见效率,推出律师会见新举措-----远程视频会见,当时不少律师就表示担忧,认为这是一个坑,一个很大的坑,因为在会见过程中,律师的一举一动,包括谈话内容,会完全赤裸裸地让公安机关掌控着,不整你还好,一整就是指控律师的罪证。熊昕这个案子,让人不寒而栗,刑辩律师更加不敢启用远程视频会见了。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那么作为同一个办案机关的警察,公然违背刑诉法的规定,监听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这种监听获取的证据显属非法证据,对这种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如果把警察违法偷听来的证据,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作为律师入罪的罪证,那将是法律界的一个笑话,刑诉法的关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相关规定,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衷心希望该案不会成为报复律师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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