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刑事诉讼法存疑不起诉是什么意思,因此在遇到起诉的时候多次碰壁,通过以下的了解,希望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它是因为起诉人提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因此有利于被告的体现。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不起诉,同时对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就是不让“带病”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
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时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被告人。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便于控制“被不起诉人”,这样做相当于“换汤不换药”
疑罪从无原则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阶段分别基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作出相应不批捕决定、有疑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