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那么刑事速裁程序和一般正常的刑事审判程序相比有什么区别,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排除了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5、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根据《办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内审结。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仅需要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省略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仅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认罪认罚的案件,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这是什么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所规定,如实供述的从宽幅度为20%以下,当庭认罪的从宽幅度为10%以下,即使是在量刑中最需要考虑的自首,其从宽幅度通常也在40%以内。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轻微刑事案件大大增加,自诉案件也不断增多,导致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现状。刑事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正常的刑事程序虽然可以有效的保障公平公正,但是所耗费的时间过长,实践中经常出现超期羁押被告人的情况。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宣判,可以有效的避免羁押时间过长,导致最后出现"关多久判多久"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刑事速裁程序简化了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办案时间短,没有时间聘请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排除少数办案人员,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顾此失彼,削弱当事人程序权利;在较短审限内准确裁判要求充分做好审前准备工作,这反而加大了审理压力等等问题。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其设计的初衷都是好的,只是需要在适用的过程中逐步的调整、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