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某所高中校园内霸凌的现象很严重。
其中张某,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
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就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总是吐槽司法考试时候的刑法案例太过于奇葩,但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的脑洞,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啧啧称奇。
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跑量”的重复办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发散思维,扩大知识面。同时,也为了对将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准备。**
在我们的办案实务中,像开头这样的“搞错了”型案件其实并不罕见。总结一下自己办过的案件,有这么几种:
1、打错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的时候,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给打了,这是对象认识错误。照常定罪没问题。
还有一种是想打老王,结果挥拳误伤了站在老王旁边看热闹的邻居,这是打击错误。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2、卖错了(贩卖毒品):实际上不是毒品,但误以为是毒品卖给了对方。虽然不会造成后果,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的也不在少数。
3、偷错了(盗窃罪):本来想小偷小摸,没想到偷到了一个天价手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犯罪数额认识错误,实务中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
回到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强奸自己的案例,张某雇人强奸室友,结果流氓误把自己当成目标给强奸了。那么,显然流氓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既遂,没有问题。
而张某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
但实务中思考问题显然不能像司法考试这样简单。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可以很容易预想到民众会提出的舆论争议:张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张某报了案,那么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她是不是自首?
不妨设想一下,这个案件假如成为舆论热点之后,会出现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却变成了强奸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首先观点二是应该被排除的。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况且,该案中,室友没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看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坦白来说,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给张某定一个强奸未遂加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是比较妥当的。毕竟,强奸罪,可是一个起点三年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
这种观点也可以很容易地自圆其说,就是采取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首先第一阶段,张某和流氓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认错了人,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应该再追究张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了。所以,张某构成强奸未遂。
写这样一个案件,主要是想分析一下理论、实务中对于一个案件的不同思路。实务中,我们需要在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去尽量全面地考虑社会效果、实际操作以及情理上的问题。毕竟,实务中的案件,都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白纸黑字。之前有一句很火的话,叫“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但其实,办案也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的一部分。
刚从大学毕业的时候,过了司考,觉得自己特牛逼,见了谁都想判他两年。办了多年案子,熟悉了看守所里酸臭的味道,习惯了人前真真假假的眼泪,但更明白了自己做的事情对于别人来说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