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儿大学费用双方均摊,这样的约定也有歧义?

2022年03月15日09: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争议焦点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鲁01民终11856号

  裁判日期: 2022.02.17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

  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律规定可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在离婚协议中,男方与女方并未对女儿在十余年后报考的大学的性质、种类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女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女儿在填报招生志愿时已征得了男方的同意。因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应当按照国内普通公办学校进行理解。

  基本案情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为其代付的婚生女2020年度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5.5万元;

  2.判令男方支付婚生女2021年度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5.5万元;

  3.该案受理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

  2008年8月22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安排约定如下: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8.5万元。女儿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均摊;女儿如果出现重大疾病需由双方共同均摊医药费。

  2018年6月4日,女儿户口转入某某市,2020年,女儿根据某某市高考政策参加应届高考并填报50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最终被排列第23名的某某大学旅游管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录取。

  2020年9月17日,女儿到该校报道并入学就读。

  截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女方已为女儿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两学年学费共计12万元、住宿费2400元

  女方主张该费用男方应根据离婚协议内容负担一半为61200元。

  女方主张其现已支付女儿2020年度生活费共计45713元,2021年度路费及第一月生活费2000元。女方预估前两学年生活费10万元,男方应负担一半为5万元。

  男方对女方主张的学费及生活费不予认可,认为生活费最高为2000元/月;对住宿费同意按离婚协议负担一半。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引起该案诉讼。

  另查明,男方陈述其在某某公司担任供应站站长职务,每月固定收入6000元左右,年中发2-3万余元,年终奖4-8万余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中,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儿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被抚养人,男方按照法律规定可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女儿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故对女儿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包括住宿费),生活费等,男方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50%。

  女方作为该案原告,女儿的学杂费、生活费均系其支付,男方应就已支出部分对女方予以返还。对已支出学费、住宿费部分有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对已支出生活费部分,女方提供日常生活费转账记录进行主张,但部分转账记录不能体现为女儿的正常生活费支出,根据女儿的就学情况,结合在读大学生一般消费支出水平,一审法院酌定女儿2020年度生活费为2000元/月,男方负担1000元/月,2020年度生活费共计12000元,2021年度之后的生活费女方可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判决:一、限男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女方代付女儿抚养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73200元;

  二、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73200元抚养费,金额过高,不具有合理性。

  1.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同意分担学费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同意分担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学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让女儿就读此类高校的决定毫不知情也不并同意,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超额教育支出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

  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73200元抚养费,金额过高,已经超出上诉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的负担能力,不具有合理性。

  女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二审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婚生女上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医药费予以明确约定,即双方共同均摊,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双方约定的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医药费均属于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依约予以负担。

  2.婚生女在填报志愿时,上诉人曾多次向被上诉人电话沟通,协商确定可填报的志愿,且在被上诉人提供的某某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中可以明确看出,前7名填报的志愿均与上诉人的职业相关,亦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婚生女填报志愿之时也在为婚生女的未来教育、工作、生活予以谋划、布局。且该志愿的填报及录取是在符合国家高考报名制度以及录取制度的前提下的基本投入,不存在额外的智力投入。

  3.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婚生女抚养费73200元系婚生女一年的费用,且一年的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摊,即上诉人应承担36600元/年。仅因为2020年度的费用被上诉人已一人全部承担且实际承担了2021年度的费用,一审法院裁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代付的73200元。结合上诉人实际的年工资收入,其完全有能力予以负担。

  二审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与女儿聊天记录一组、某某省《关于调整给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一份、山东省《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份、某某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2020年《我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文件、收入证明、房屋贷款详情表一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一组、上诉人结婚证一张、某某入院检查材料一组、儿子学费明细一组、某某社保支付截图两张、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济南市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一份、某某无业证明两份、济南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明细两份、男方五年收入流水、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文本一份、某某集团2021年补充医疗险保障方案、从疫情风险等级查询小程序打印的2022年1月20日全国中高风险地区一览、贝壳网房产销售挂网信息截图一份、男方每月家庭固定支出说明。

  被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父亲的病历及医疗费用证据、中国建设银行工资交易明细、被上诉人2019、2020、2021年的体检报告、以及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9日的在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及收费票据。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已经对方质证。对上述材料的效力及所证明的事实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判。此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经查,男方与女方在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均摊。而在该协议中,男方与女方并未对女儿在十余年后报考的大学的性质、种类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女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女儿在填报招生志愿时已征得了男方的同意。因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于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的前述约定,应当按照国内普通公办学校进行理解。

  由于支付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且男方目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抚养儿子、为现任妻子治疗糖尿病等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男方与女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女儿大学期间的实际支出等情况,酌定男方支付女方已经代付的抚养费共计50000元为宜。对于女儿2021年度的生活费,女方可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双方在一、二审理应负担的数额情况,同时为便于执行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在本案中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一并酌情综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男方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女方代付女儿抚养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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