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多次前去探望女儿,均遭到其父亲阻拦,究竟该怎样才能正常地见到女儿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探望权,也为孩子创造了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张某与赵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赵小某由其父亲赵某留在合肥抚养,张某无需承担抚养费,且有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带孩子出去玩两天,暑假带孩子探望张某家人,赵某进行配合。然而,离婚后,张某多次前往探望赵小某,均被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某探望女儿一事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张某将赵某诉至瑶海法院,要求正常行使探望权。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赵某一直以工作繁忙为由,拒不到庭。经承办法官赵先娥、法官助理陈宗庆多次电话、微信劝解,赵某最终同意出庭,但明确表态不同意与张某见面。法官们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耐心向赵某释法明理,赵某同意原告张某行使探视权,但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瑶海法院在双方调解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张某在不影响赵小某生活、学习的情形下,有权于每两周将其接走探望两天,赵某对张某行使上述探望权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女儿赵小某由赵某抚养。张某作为赵小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并且探望权的正常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赵小某的身心健康,因此,对张某的合理探望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应根据赵小某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赵某同意张某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形下于每两周将赵小某接走探视两天,但未明确具体时间,结合赵小某目前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张某主张于周六上午9时接走赵小某,周日下午6时送回,以及赵某对其探望赵小某履行协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